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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7 0:08:00

编辑:赵艺慧

在人们的生活中,安全问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枪支弹药、毒品药物等物品的界定、使用范围以及使用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的规定。

最近,浙江台州男子卢某因研发并生产销售的一种自动恒压式减压阀,被部分买家用于组装气枪,一审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获刑十年。

但是,目前该案被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案件事实

涉案人员卢某创立某机械配件加工厂,开始研发和生产空压机配件、减压阀等各种机械配件。他本人研发的一种“自动恒压式减压阀”(下称“恒压阀”)投入生产,并于先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自此,卢某在开始通过网络销售恒压阀。年6月,他为这款产品注册了商标。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提出疑问,正常的生产没有看出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扯上关系?

原来,年4月,警方在某省某市核查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件时,在该案嫌疑人家中查获了百余箱枪支配件及销售资料。此后,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销售部分配件的上家石某某。石某某到案后向警方交代,他在网上售卖的恒压阀是从卢某处购得的。

年8月20日,卢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并现场搜查出涉案恒压阀只。

看到这里,很多人不解,卢某正常生产、销售器械配件,怎么能因为别人用于制造枪支就归罪于他,这样是不公平的。那么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如何认定呢?

二、法院审理

我们先来看看该案件的审判过程:

年4月,卢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年11月26日,某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卢某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年6月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所以,我们看出对于本案的审判,二审法院并没有维持一审判决的,而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案件难点

那么,对于本案的关键是明确卢某生产和销售的恒压阀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首先,我们要明确恒压阀是做什么的?

所谓恒压阀主要用于与高压气体有关的各种设备、管道,将高压气体以设定的较低压力稳定输出,属于机械配件类中的通用部件。

卢某的专利产品比以往输出值都是固定值的恒压阀更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主要用于鱼缸增氧、保护焊减压阀、矿山设备、潜水氧气瓶等。

其次,根据年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列有气瓶、气门等,但恒压阀不在其中。所以,恒压阀的作用是将高压气体减压并稳定在设定压力值的输出,其不具备阻挡或控制气体排放完成击发的功能,其与气门的性能存在区别。

同时,根据年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IFSC08-02-03-)明确规定,疑似枪支散件一般应与枪支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者电子产品。

在本案中卢某生产的类似款型恒压阀在网上可任意购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过任何查处,且广泛应用于水产养殖、矿山设备、潜水设备等民用领域。所以其不符合疑似枪支的特点。

再次,根据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最后,根据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新增了原则,强调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所以,枪支散件必须具备专门性特征,应当限定为主要用于从事枪支制造的部件。而通用性的恒压阀,不具备枪支散件的专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

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两份鉴定意见,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卢某作出一审判决的行为,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因为卢某生产和销售的恒压阀不属于“枪支散件”,同时也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卢某具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

但是其实,对于此类案件,目前国内还没有一致的意见,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司法人员要根据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的惩治手段是严厉的,具有兜底的性质,也最能体现国家人权的保障,所以如何平衡罪与罚不仅考验着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的运用,也体现人性道德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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