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介质和有毒介质管道的设计原则如下∶
(1)管道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2)管道应尽量架空或沿地面敷设,必须采用埋地敷设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气体或液体的积聚
(3)在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的生产区和使用区内,应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4)设置在安全隔墙或隔板内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管道上的手动阀门应采用阀门延伸杆,且引至隔墙或隔板外操作
(5)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可燃气体介质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采样管道不得引入化验室;
(6)可燃介质管道不得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厂房内、室内的吊顶内及建(构)筑物封闭的夹层内
(7)有毒介质、有腐蚀性介质管道,若布置在人行通道上方时,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如不可避免,则应设置保护罩防止泄漏;
(8)氧气管道与可燃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mm。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结构,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净距可取上述净距的50%;
(9)除管道和仪表流程图上指定的要求外,对于紧急处理及防火需要开或关的阀门,应位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
(10)进出装置的可燃介质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11)隔断设备用的阀门与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的设备相连接时,管道上的阀门应与设备管口直接相连,且该阀门不得使用链轮操作;
(12)特殊可燃介质管道如氢气、氧气、乙炔气等的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