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最江阴」
近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某工业用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三轮车运输氧气瓶。经调查询问,其主要负责人表示因公司附近都是小企业使用危险品运输车不划算,故使用三轮车运输,未能严格执行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已对其立案查处,拟处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压缩的或者液化的氧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危险品车辆进行运输,这样随意用三轮车拉运氧气瓶相当于拉运着“流动炸弹”,一旦发生碰撞,后果不堪设想。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全市气体经营公司:危险化学品必须要使用,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