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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9 9:50:00

锦晨精细化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部分

一、目的

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管理、杜绝或减少因此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明确相关作业管理职责、确定各类特殊作业管理标准,根据《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和设备检维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程序中各步骤的责任人员、部门。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设备检维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安全帽

GB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T高温作业分级

GB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安全带

GB∕T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石油库设计规范

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DL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B∕T锻造角式高压高压阀门技术条件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特殊作业

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石油库设计规范》(GB)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三)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四)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五)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六)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七)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八)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九)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比气温低于5℃

(十)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十一)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十二)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十三)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十四)断路作业

在厂区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五、基本要求

(一)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属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编制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方案。

(二)作业前,作业单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分别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等。

(三)作业前,作业所属单位应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四)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对象所属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五)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六)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七)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八)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并关闭作业工具动力源,迅速撤离。

(九)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锦晨精细化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本规定适用于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各单位正常生产、运行期间、技改和检维修期间所有动火作业。

(二)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生产装置、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等作业形式。

(三)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二、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特级动火作业票的审核和一级动火票的审批。

2.研发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4.生产部门负责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5.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6.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负责动火作业证的办理;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票的审核及审批。

(二)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作业前,监护人应在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也可另择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暂时替代,但接替监护前必须就现场情况进行交接。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3)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安全环保总经理负责特殊动火作业证审批,负责根据项目建设、大型技改需要划定固定动火区并签批。

4.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人负责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审核,一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核,二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批,负责固定动火区申请的审核。

5.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核,二级动火作业证审核。

6.作业所属单位班长及以上人员负责动火作业区域可燃气体的检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

7.公司值班小组组长负责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一)作业分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储罐区及装卸车区域、污水处理站等)、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易燃易爆介质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空压站、循环水、除盐水站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并经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固定动火区:新建项目、生产装置区和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外的大型技改项目、焊件预制等,在完成与周围各单位和装置有效隔离设施建设后,公司根据危险性和实际需要划定的动火区域。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5.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高一级。

(二)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GB、GB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1.特殊动火作业应符合3.2规定。

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监护;动火点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期间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检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四、动火作业证办理程序

(一)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级以上人员组织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完成两个方案的编制。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作业所属单位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作业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和作业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班长级以上人员组织人员按照动火作业票的要求,结合生产现场实际情况,逐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和作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在安全措施落实栏做确认签字。

(三)作业所属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

(四)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班长将动火级别、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个人信息、作业计划起止时间、监测数据等填写入《动火安全作业证》相应栏。

(五)作业负责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作确认签字。

(六)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动火。

(七)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核,安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八)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需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签字后经安全总经理或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动火。

(九)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联合审查合格,由安全总经理批准。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由作业所属单位在作业结束后交予安全环保部),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六、《动火安全作业证》时效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七、附件

《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样表

锦晨精细化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设备检维修、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及技改项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二)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安全环保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签批;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安全相关项目的确认;负责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核。

2.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及受限空间作业技术相关项的确认;负责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核。

3.生产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技术相关项的确认;负责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核。

5.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签批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设备相关项的确认;负责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核。

6.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负责根据既定方案对待检维修设备、相关管线进行置换、吹扫;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核和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核。

(二)人员职责

1.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1)作业人应持有受限空间作业衍生的需要持证上岗类特殊作业类型对应的有效作业证。

(2)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2),方可作业。

(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6)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7)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监护人职责

(1)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3)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作业条件的检测确认;负责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核。

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盲板、设备相关项的确认;负责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核。

5.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作业所涉及工艺技术、生产相关项的确认,负责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核。

6.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受限空间涉及的盲板拆加和安全相关项的确认;负责对一级、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证进行审核。

7.安全总经理负责一级、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8.公司值班组组长和值班人员分别负责正常上班以外时间段特殊和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批。

三、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

1.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等部位的作业;进入公司污水回收系统污水井等部位的作业;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2.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受限空间作业。

1.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2.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3.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1)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2)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4.照明及用电安全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5.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3)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5)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6)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7)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三)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1.受限空间分析

(1)检测所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3.1.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2.受限空间分析合格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3.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四、受限空间作业证办理程序

(一)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班长级以上人员组织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编制作业方案和作业安全方案;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班长级以上人员组织人员按照作业票的要求,结合生产现场实际情况,逐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和作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在安全措施落实栏做确认签字。

(三)作业所属单位联系设备部、技术部、安环人员现场确认盲板加装是否合格。确认人分别在作业票相应栏签字。

(四)作业所属单位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

(五)作业所属单位班长将受限空间级别、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个人信息、作业计划起止时间、监测数据等填写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相应栏。

(七)作业负责人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作确认签字。

(八)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签批。

五、《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联)由由作业所属单位留存,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六、《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时效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样式

锦晨精细化工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辅助装置及各单位责任区域管廊设备、管道盲板安装和拆卸作业。

(二)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安全环保部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开展程序和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盲板抽堵作业证审核。

2.生产部门负责盲板抽堵作业证的审批;负责作业前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和作业过程中安全条件、人员作业和监护行为的监督、检查。

3.设备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审核。

4.作业所属单位负责盲板图的绘制和盲板编号;负责作业现场的全程监护;负责相关作业证的办理。

1.作业人员职责

(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见附件3),方可作业。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并严格按照抽堵方案开展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监护人职责

(1)在作业人员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负责根据预先指定的盲板表和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要求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计划开展作业。

3.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班长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作业条件进行检测确认;负责盲板抽堵空间作业的审核。

4.生产部门负责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批。

三、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管理

(一)作业所属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按照安全作业方案作业,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二)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的要求。

(三)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四)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忠于职守,不准擅自离开。

(五)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六)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米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七)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八)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九)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十)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负责人和作业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

四、盲板抽堵作业证办理程序

(一)作业单位结合作业所属单位车间主任编制作业方案和安全方案。

(二)盲板抽堵作业前,由盲板抽堵作业所在单负责人组织当班班长、作业负责人共同到盲板抽堵作业现场,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危险辨识后,签字确认。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需根据采取的安全措施内容在《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后的“确认人”栏目中共同签名。

(三)作业所属单位车间主任或班长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四)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核。

(五)负责生产总经理对《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进行签批。

五、《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联)由作业所属单位留存,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六、《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时效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安全措施发生改变,或作业内容、范围、部位发生改变,要重新落实安全措施,需要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盲板抽堵空间安全作业证》

锦晨精细化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锦晨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维修、设备及管线防腐保温、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及技改项目中的高处作业。

(二)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公司所有场所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安全环保部是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方案的签批;负责特级(4级)高处作业证的审核;负责对作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1、2、3级高处作业票的审批,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对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措施落实、作业安全环境的检查。

3.高处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高处作业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的制定,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负责1、2、3级高处作业证的审核,负责高处作业票的办理。

1.高处作业作业人职责

(1)作业人应持有高处作业衍生的需要持证上岗的各类特殊作业类型对应的有效证件。

(2)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见附件2),方可作业。

(3)《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在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复杂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高处作业(高温、雷雨、大风、冰雹、沙尘暴)。

3.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作业条件的检测确认;负责1、2、3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核。

4.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特级高处作业签字审核。

5.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特级高处作业签字审核;负责1、2、3级高处作业票的审批。

6.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任人负责除特级外高处作业的审核。

7.设备总经理负责特级高处作业的审批。

8.公司值班组组长负责正常上班以外时间段特级和1、2、3级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三、高处作业现场管理

1.将作业高度h划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15m<h≤30m;h>30m。

2.另行确定以下11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遇这些因素时实行表2中B类作业分级标准。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3.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2.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保护。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在彩钢板屋顶、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规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措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2.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13.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4.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15.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四、高处作业证办理程序

(一)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安全施工方案,到高处作业所属单位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高处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班长、作业负责人共同到作业现场,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辨识,并编制作业方案和作业安全方案。

(三)由所属单位班长现场确认措施落实情况后,据实填写《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四)1、2、3级高处作业证经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特级作业证经安全环保部签字审核。

(五)设备总经理负责对1、2、3、4级高处作业证进行签字审批。

五、《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1、2、3级作业证第一联(白联)由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由作业所属单位在作业结束后交予设备管理部门),特级作业证第一联交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六、《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时效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时间一个工作日以上再次作业前,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作业证需要重新办理。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样式

锦晨精细化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各单位正常生产、运行期间、技改和检维修期间所有吊装作业。

(二)公司自用吊装车辆进行吊装作业前,由用车单位负责作业安全方案、作业方案的编制和办理签批手续。

(三)吊装车辆应按期年检并有年检证明,司机应持证上岗并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四)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需使用护栏不低于1.2米的吊篮,并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五)吊装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二)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部是吊装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证办理程序、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项目的安全验收等负责;负责作业安全方案的签批。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吊装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负责2、3级吊装作业证的签批,负责1级吊装作业证的审核;负责在吊车招标前对投标方吊车的年检和司机取证情况进行确认。

3.作业所属单位负责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安全方案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负责吊装作业证的办理;负责作业票的审核。

1.作业人员职责

(1)吊车操作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严格按照既定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不得私自更改。

(3)遵守作业所属单位和公司的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监护人员指挥。

(4)作业前,按要求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监护人应了解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作业前,监护人应在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逐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现场情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作业证,暂停作业,也可另择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暂时替代,但接替监护前必须就现场情况进行交接。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3)发现作业部位与《吊装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作业;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吊装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3.设备总经理负责1、2、3级吊装作业证审批。

4.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各级吊装作业证的审核。

5.公司值班组组长负责正常工作时间以外1、2、3级吊装作业证的审批。

三、吊装作业现场管理

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将吊装作业分为三个等级。m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40t≤m≤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m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二)作业要求

1.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的规定;吊车定位前,各支腿下方必须放置枕木,且枕木累计面积应大于支腿圆盘面积的2倍。

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3.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6.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8.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停在空中;

10.当出现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等情况时不得起吊。

11.司索人员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构子辅助其就位,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3.作业完毕应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吊索、员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四、作业证办理程序

(一)吊装作业负责人持吊装安全方案和吊装作业方案,到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班长组织人员按照作业证的要求,结合生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和安全方案,逐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和作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在安全措施落实栏做确认签字。

(三)作业所属单位班长将吊装级别、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个人信息、作业计划起止时间等填写入《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相应栏。

(四)作业负责人和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

(五)作业所属单位联系设备管理部门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现场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六)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对1级和2、3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进行审核和签批,1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设备副总进行签批。

五、《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吊装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联)由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由作业所属单位在作业结束后交予设备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六、附件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样式

锦晨精细化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各单位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不包括从临时用电箱接出的用电电源)。

(二)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从临时配电箱上接出的二次用电线路由作业单位负责,接线人员需持证上岗。

1.设备部(电工)负责对作业单位待接入电网配电箱、待接入设备等电器部件符合性确认;负责待接入负荷和电源额定负荷匹配性确认;负责接入电网操作;负责《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2.设备部(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安全环保部负责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现场和各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作业安全方案的签批。

4.作业所属单位负责安全方案、作业方案的编制和签批手续办理;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业现场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确认等工作;负责作业证相关内容的填写和办理;负责作业票的审核。

遵守作业所属单位和公司的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监护人员指挥;按要求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接入电器设备变动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不得私自更改接线;确保用电设备和电缆的完好;按要求落实接地措施。

作业前,监护人应在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逐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现场情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作业证,暂停作业,也可另择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暂时替代,但接替监护前必须就现场情况进行交接。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发现作业部与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作业;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4.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作业证的审核。

6.作业所属单位班长负责《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风险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项目的开展和内容填写。

三、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管理

(一)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二)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三)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四)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五)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V的绝缘导线;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七)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八)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九)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

(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十一)供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一)作业负责人持安全方案和作业方案,到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如临时用电作业区域为生产装置、罐区或其他易燃易爆场所,还需持经签批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人员按照作业证的要求,结合生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和安全方案,逐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和作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在安全措施落实栏做确认签字。

(三)作业所属单位班长将风险分析、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个人信息、作业计划起止时间等填写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相应栏。

(五)作业所属单位联系电工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现场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六)设备部对《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签字。

(七)设备总经理负责人对《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签批。

五、《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联)由电力部门留存(由作业所属单位在作业结束后交予电力部门),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样式

锦晨精细化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部的挖土、打桩、钻探、抗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二)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如作业过程中作业条件或安全条件发生变化,要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办理作业证。

(三)动土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火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两个方案的编制、签批办理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业现场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确认等工作;负责作业证相关内容的填写和办理;负责作业票的审核。

2.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3.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机修、电修、仪表负责动土区域内各自所专业所属地埋管线的现场确认审核。

4.安全环保部负责作业安全方案签批;负责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现场和各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遵守作业所属单位和公司的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监护人员指挥;按要求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持经过签批的作业证作业;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施工,配合作业所属单位做好动火区域内各类地埋管线的保护工作。

3.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机修、电修、仪表负责人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4.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作业所属单位车间主任或班长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风险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项目的开展和内容填写。

7.公司值班人员负责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三、动土作业现场管理

(一)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二)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三)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四)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的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坑、槽、井、沟边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五)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六)在危化品介质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七)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八)生产装置区、罐区内及涉及到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动土作业,施工所在区域单位及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九)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十)生产装置区、罐区内及涉及到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动土作业,应尽量采用人工挖掘,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设施。严禁乱堆放泥土或其他材料、工器具,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应尽快平整恢复场地。

(十一)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十二)在道路上(含生活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十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四)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挂出明显标志的警示牌,夜间设警示灯,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执勤并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调查处理。

(一)作业负责人持安全方案和作业方案,到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二)作业所在单位车间主任或班长组织人员按照作业证的要求,结合生产现场实际情况,逐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和作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在安全措施落实栏做确认签字。根据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落实分工,需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属单位共同落实的,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属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共同签字确认。

(三)作业所属单位班长将风险分析、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个人信息、作业计划起止时间等填写入《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相应栏。

(五)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联系设备部、安全、生产部、技术等部门到现场对区域内地埋管线、安全防护和管线、设备保护措施等进行确认和审核签字。

(六)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签批。

五、《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联)由工程管理部门留存(由作业所属单位在作业结束后交予设备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样式

表1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及审批职责清单

表2《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

参考文献

〔1〕GB—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2〕HG—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HG—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4〕HG—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5〕HG—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6〕HG—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7〕HG—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8〕HG—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9〕HG—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0〕GA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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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027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