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生活区域及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管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公、生活区域以及各类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和动火作业,包括使用明火及电、气焊切割等作业。
第三条各方职责
(一) 公司综合部负责办公区域的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办公区防火规定,经安全质量部确认,公司审批后予以实施,综合部做好日常消防检查;
(二)公司工程部、系统设备部等工程管理部门和代建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公司、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抽查,依据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处罚;
(四)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部办公、生活区域及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动火区域划分和消防安全;
(五)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指派,根据有关国家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防火及动火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专职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本单位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办公、生活区域防火要求
第九条公司办公楼及宿舍是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司办公楼及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系统及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消防系统及设备存在的故障,确保此系统和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2、消防系统及消防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对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和定期检测;
3、消防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做好消防系统和设备操作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人人会操作、使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部门人员开展消防疏散演练;
5、办公区域动火须制定监护措施,并向综合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实施。
6、综合部负责同物业等相关单位就办公楼消防安全做好工作对接。
(二)各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单独布置,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和标准,并设围挡及大门封闭管理。临时生活设施不得搭设在高压架空电线下方,距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
2、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有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持通道畅通;
3、严禁将存放油漆、松香水等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设置在办公、生活区内;
4、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锅炉房、食堂等重点防火区域应单独设置灭火器材;
5、宿舍内电线应由专业电工安装,禁止他人乱接乱拉;宿舍地面地坪宜采用水泥砂浆、细石砼或地砖,禁止采用木结构或易燃材料;
6、当电线穿过墙壁、地板、吊顶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外加设套管或采用电缆线;
7、禁止使用纸、布或者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没有骨架的灯罩;
8、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器具;
9、以木片、刨花、柴草等做燃料的炊事炉灶,在烧火时要有专人看管,灶前不要堆放大量的燃料。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当将炉门闭妥或将炉火熄灭;
10、食堂除炊事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灶火;
11、锅炉上的水位器、安全阀、气压表等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校准、经常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12、烟囱应当与可燃物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金属烟囱穿过可燃结构的部位应当用隔热材料隔离。
第三章施工现场动火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需根据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生活区、施工区等,明确划分动火作业的区域、动火危险区域、施工现场的危险环境区域、一般施工区域。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经监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区域、危险程度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一级为最高危险程度)。
第十二条一级动火是指在动火危险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动火。凡属下列情况属一级动火作业:
(一)禁火区域内;
(二)油罐、油管和存储过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各种压力设备;
(四)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地下室等场所;
(五)周围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第十三条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提出申请,填写《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前一周报施工单位公司审查批准。经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质量部备案后方可动火,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批准。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后应重新审批。涉及重要建(构)筑物的动火,按一级动火审批。
第十四条二级动火是指在现场内的危险环境区域动火。凡属下列情况属二级动火作业:
(一)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
(二)小型油箱、油管等作业;
(三)登高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二级动火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表》并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前三天报施工单位项目部审查批准。经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审核后,方可动火。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后应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三级动火是指在一般施工现场动火。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三级动火由作业班组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表》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审查批准。经安全监理审核后,方可动火。批准最长期限为五天,期满后应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八条各级动火申请,未确定落实安全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措施不得批准和实施;未确定监护人员不得批准和实施;未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不得批准和实施。
第十九条动火地点、人员或周边环境因素变化,动火申请要重新审批。《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表》一式二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保存备查。一级动火的《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报公司安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一级动火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理旁站。二级动火作业安全监理必须巡视。旁站、巡视情况如实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下令终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动火作业前专职安全员需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交底,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五级以上大风不能高处动火。
第二十三条在地铁隧道区间等地下场所作业,由专职安全员对易燃气体含量实施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其他各施工单位(非属地管理单位)需动火作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本单位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属地管理单位(含轨行区管理单位)备案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属地管理单位(含轨行区管理单位)需对属地内动火施工作业进行监督,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其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国家、行业及本办法实施造成物质、人员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公司《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奖惩办法》、《设备安装和装修阶段属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实施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需贯彻到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培训、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