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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1 18:43:00

未经检验检疫的冻猪手

检出禁用兽药的鸡腿

含有毒物质的减肥食品

……

居民朋友

您没看错

以上令人瑟瑟发抖的“食物”

可能就隐藏在我们身边

不过,请大家放心

市场监管部门

一直在行动

守护着大家的美好生活


  今年4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正式启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9类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销售药残超标畜产品和水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生产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曝光发生在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在此次“铁拳”行动中

重庆市场监管系统

持续加大力度

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

01

卢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案


  年3月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某在该库房内存放有待销售的7件猪手冻品(10公斤/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


  经查,该批冻品系当事人从一李姓商贩处购进,货值金额元。涉案猪手冻品包装上未见厂址厂名等中文标识,交易过程中卖方未向当事人出示任何经营资质,也未提供该批货品的检验检疫手续,购进时已经明确是未经检验检疫的“水货”。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7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还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7件未经检验检疫猪手冻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垫江县某福食品经营部销售检出禁用兽药的肉类制品案


  年4月15日,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样工作中,依法对垫江县某福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腿(鸡肉)进行抽样,经送检验机构检验,抽检样品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不合格鸡腿(鸡肉)


  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26日,以10.67元/kg(元/件)的价格,从供货商垫江县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处,共购进5件鸡腿(鸡肉),购进金额共计元。购回后,以11.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获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谢物属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7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刘某桦、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年8月19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人提交的所购减肥食品“AWESOME(Handmadewithlove)”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检出盐酸西布曲明。


  年9月30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并分别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因某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和监事刘某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对两名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


  经查明:年5月以来,刘某桦、刘某通过淘宝店铺“LOYMILRES护肤品牌店”、直播带货、建立
  年5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查扣在案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作案工具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鉴于刘某桦、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万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到人”的规定。年6月25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刘某桦、刘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04

四川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年3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给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东分公司的“黑象”牌电力电缆米进行了抽样检验,结论为包带间隙/铠装金属带宽度、非金属护套最薄处厚度和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2-标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后,经当事人申请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年5月28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不合格电缆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7月22日与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东分公司签订了电缆销售合同。本案中抽检的“黑象”牌电缆于年8月20日运送至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东分公司地坝仓库处。被抽检批次的电缆货值金额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05

重庆某利达线缆有限公司、重庆梁洋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亚源线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案


  年4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接匿名举报,称有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对此,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4号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共有待售的10个批次(或规格型号)的电线电缆产品,其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无厂名、厂址。经进一步调查,上述10个批次(或规格型号)的电线电缆产品分别为重庆某利达线缆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亚源线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有。


  其中,重庆某利达线缆有限公司有五种不同规格型号的电力电缆产品,标称数量米,货值金额.4元;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有四种不同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标称数量米,货值金额元;重庆某亚源线缆有限公司有一种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标称数量米,货值金额元。经执法人员依法抽样检验,结论为标志内容项目和导体电阻项目(C)不符合GB/T.1-标准,不合格。


  重庆某利达线缆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亚源线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对三家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分别罚款660.8元、元、元的行政处罚。

06

某玩具店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年6月1日,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铁拳”行动中,依法对重庆市垫江县某玩具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塑胶儿童玩具有17款共把(个)无3C认证标识。经查实,当事人从年6月至今陆续在浙江义乌福田市场购进了火影忍者、和平精英、合金模玩、浙江合金模玩等17款共板(把/个)无3C认证标识的低价塑胶儿童玩具进行销售,涉案金额.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重庆市渝北区某事务中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重庆市渝北区某事务中心由原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建设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于年12月整合组建而成,其中原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的机构性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下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


  —年,原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在从事专业人员、技术工的培训过程中,在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等收费项目已被政府明令取消的情况下,仍以收取知识鉴定费的名义,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共计元。年2月24日至3月5日,当事人以公告形式通知相关人员前来退款,但未有人前来办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该款(七)项所指“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未退款费元的行政处罚。

08

某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年6月30日,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气体有限公司氧气厂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乙炔车间充装合格区存放充装完毕的47个溶解乙炔气瓶均超过定期检验期限,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溶解乙炔气瓶检验报告。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

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气瓶


  经查,年6月22日,当事人接到为贵州松桃恒坤氧气充装站充装溶解乙炔充装业务。年6月24日,由当事人氧气厂工作人员石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将瓶身标注有红色“恒坤”字样的71个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完毕。其中,有1个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环位置标注的检验时间为17-2-20,应于年2月进行检验;有10个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环位置标注的检验时间为16-9-19,应于年9月进行检验;有2个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环位置标注的检验时间为16-10-19,应于年10月进行检验;有31个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环位置标注的检验时间为16-11-19,应于年11月进行检验;有3个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环位置标注的检验时间为16-12-19,应于年12月进行检验。以上共47个溶解乙炔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检验。

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气瓶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溶解乙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奉节县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进行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案


  年3月19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奉节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干溪沟储配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储配站2个LNG储罐底部的3个安全阀未校验。当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年3月28日前完成整改。

未校验的安全阀


  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储配站进行现场检查,上述3个安全阀当事人仍未校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万盛经开区某酒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年5月28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万盛经开区某酒茶商行经营场所的检查中发现,其储物间内有“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国窖”等四种待售的知名白酒,其中,“贵州茅台酒”6瓶,“五粮液”5瓶,“剑南春”12瓶,“国窖”12瓶。


  这四种白酒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案造型、英文字母完全一致。但经商标权利人的工作人员鉴定,上述四种白酒并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涉案白酒是年6月至年10月期间从私人手中以现金方式回收而来,收购价格分别为“贵州茅台酒”元/瓶、“五粮液”元/瓶、“剑南春”元/瓶,“国窖”元/瓶,一直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储物间内待售,但均未销售出去。经进一步调查,认定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04元。


  当事人作为白酒经营者,应当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购进商品并收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确保自身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且为正品,而当事人从私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回收知名白酒,未对回收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别,在明知其商品真伪存疑的情况下仍用于销售。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11

垫江县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年6月21日,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垫江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者以发放鸡蛋等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听课,以会议营销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其经营的普康元胶囊和康江牌维固胶囊。当事人在经营现场使用电脑播放视频和口头讲解两种方式进行宣传,宣称该两种保健食品具备“针对各种慢性病”和“体验上3~5天,就会有奇妙的改变,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从头到脚,从里到外”等功能。


  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普康元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康江牌维固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其宣传的“针对各种慢性病”和改善“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属于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2

重庆市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年7月6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号的门面门头下方悬挂含有“这个世界欠我一个诺贝尔医学奖”内容的海报,右侧悬挂含有“我的医学价值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内容的海报。

虚假广告


  该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号门头有“人间正道有医霸我能让你的孩子不生病,也能让你多活20年”“这里的社会贡献是屠呦呦、马云所不能比的”“我的高度决定中国医学的高度”等广告,现场还有“烫伤烧伤世界第一,震惊世界医学,震惊不了您!世界医学奇迹,感冒一招!世纪神药,立烫立好,不求惊世,只为救人”等广告横幅。

虚假广告


  当事人称,上述广告是当事人—年之间逐步发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描述内容的佐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虚假广告。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13

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放置若干“某AI英语阅读家庭教育亲子活动入场券”宣传册,含有“某教育集团与国家地理学习出版社达成战略合作,联合国际英文教育权威专家团队,潜心研发专业英语学习教材”等内容,并配有某教研团队相关师资人员图片及个人信息等内容;放置若干《培训订单》,含有“应收金额12元,优惠金额5元,实收价格6元;应收金额19元,优惠金额9元,实收价格9元”等内容。


  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招生老师现场讲解、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向家长们宣传时虚构其使用的教材是与出版社联合专家研发的战略合作成果、虚构其“专家团队”成员及经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虚构《培训订单》中的应收金额,以虚假优惠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查处

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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